重磅!广东9市储能补贴政策大汇总!

2023年,储能赛道进入高速发展期。在储能产业突飞猛进的同时,各地利好政策接连出台。其中,“补贴”作为最振奋人心的、刺激市场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成为地方政府争取项目投资、产业落地的重要举措。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2023年全国范围内陆续出台和拟出台了60条储能相关直接补贴政策,涉及13个省、市、自治区。从各地发布政策来看,广东出台了最多的储能补贴政策,达23条,涵盖了多个市县,补贴力度较大,补贴领域最为全面;浙江其次为12条江苏再次有7条政策出台;其余安徽河南、重贵州、广西、湖南、四川、天津、云南、内蒙古等地也均有相应储能补贴政策出台。

不同地区根据自身特点,补贴政策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主要围绕储能放电量、充电量、项目投资额、容量补贴、技术创新、企业运营以及参与需求侧响应等方向进行补贴。


 那么一起看看, 

 在储能补贴政策力度上,

 地方政府哪家最强?



广东


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6月21日

· 支持范围:


(一)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氢储能/燃料电池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储能电池用材料、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装备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储能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及系统集成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 原则上采用事后奖励形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广州市 ·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9月5日

· 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


· 对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产业优质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补贴期最多三年,且应在办法有效期内。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 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的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区。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示范园区,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运营扶持。


·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经认定,按当年实际发生委托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最多三年,补贴期在办法有效期内,合计最高补贴300万元。


·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实现并网且装机容量达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及应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8月9日

· 加大力度培育优质企业。重点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链各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一批行业优质企业,打造“新型储能广州品牌”。支持本地储能企业在穗扩大产能,加强新型储能电池产业化攻关,推进先进储能技术及产品规模化应用,加快培育一批新型储能行业的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产业链领航优质企业。对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积极引进国内外领先企业。加大新型储能项目招商力度,市区联动,精准招引国内外新型储能电池、终端产品集成、能源电子、关键信息技术以及先进制造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省、市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政策予以支持。


·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土地、资金、人才、税收、金融、科技等各方面要素支持,做好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发挥并联审批机制作用,推动新型储能原材料、设备制造、系统集成、工程应用以及前沿技术研发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尽早投产达产。对“十四五”期间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按1:1给予配套扶持。对具有强链补链作用的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市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快项目落地。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6月8日

· 鼓励区内储能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针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布局储能系统,对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储能项目,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 对推动重点储能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对成功攻克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储能领域首次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研发机构或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储能领域首次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储能行业展会,按参与展会活动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


 · 深圳市 ·  


深圳市关于推动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9月13日

· 支持下一代高性能新能源材料研发与应用。围绕电化学储能、新能源汽车、光伏等领域快速发展过程中对材料提出的更高要求,重点支持钙钛矿材料、固态电解质、金属锂负极材料、硫化物正极材料等下一代高性能新能源材料的研发与应用,灵活采用“里程碑式资助”“赛马式资助”“揭榜挂帅式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7月13日

· 针对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且全年增速超过10%的,按档次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 对企业使用募投资金在辖区扩大再生产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  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3000万元。


· 鼓励总部企业集聚,对新引进落地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国际总部、区域总部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落地奖励。


· 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对经认定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 针对辖区薄弱的钠离子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领域关键环节,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元器件,经认定,对新引入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 支持光明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优质办公楼宇打造“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对认定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并定期评估通过的办公楼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资助。


· 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研发、设计、销售、认证等重点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 鼓励高标准建设8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型储能专业园区”,推动新型储能生产制造环节集聚。对认定为“新型储能专业园区”并定期评估通过的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资助。鼓励产业空间产权主体新建或改造符合新型储能企业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普通厂房增加成本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改造项目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鼓励园区产权主体主动引入新型储能企业,对引入单家年产值10亿元以上(或引入后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经认定后,按区政府给予引入企业相关支持资金的20%,给予园区产权主体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 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连续三年给予2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对入驻其他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连续三年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 鼓励链主企业完善供应链体系,对链主引入上下游产业链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企业,经认定后,按区政府给予落地企业相关支持资金的20%,给予链主企业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 鼓励新型储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企业采购区内上下游企业原材料、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经认定后,按其年度采购额的1%,单家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 支持区内企业产能布局持续优化,推动先进制造高端集聚。鼓励电池材料、电芯模组等领域龙头企业打造新型储能母工厂,经认定的新型储能母工厂,在定期评估通过条件下,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资助。


· 支持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定,对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单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单家企业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


· 鼓励企业加强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举办经区政府事先备案的新能源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举办方给予每次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次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参加境外头部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


· 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化学储能电池和氢制取发展需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 聚焦锂离子电池正极负极材料、隔膜材料和工艺以及搅拌、涂覆、卷绕、分切等高效设备;钠离子电池领域高能量密度层状氧化物钠电正极材料、水系钠离子电池、长寿命宽温钠离子电芯等技术;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技术;超临界水蒸煤气化、太阳能驱动光热电耦合、缺陷催化剂等制氢技术,高压储氢、低温液态储氢、有机溶液储氢等氢储运技术及装备设备;光储一体化发电系统、新型储能系统、新能源微电网等能源电子融合技术;电池智能传感、热失控阻隔、安全预警及清洁高效灭火等全过程安全技术;系统热管理、充放电管理、智能运维等智慧管控技术;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对企业联合区内科研机构、高校组建联合实验室的,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的,经认定,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的10%给予企业资金资助;对委托辖区内科研机构、高校的,经认定,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的20%给予企业资金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经费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奖励200万元。


· 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


·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新型储能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PCT国际专利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助。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中小微企业从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对获得PCT国际专利转让或PCT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助。


·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单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 支持在大科学装置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提高自由电子激光、鹏城云脑Ⅲ、国家超算深圳中心二期等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应对灾变的能力,确保用电连续性,助力打造能源安全韧性城市典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 统筹考虑负荷特性和电能质量要求,鼓励在辖区内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等特色场景布局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同时支持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强化园区电力迎峰保供和电网纾解峰谷矛盾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光储一体化和新型储能电站示范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 支持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响应水平,加快挖掘新能源汽车储能潜力,面向辖区内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超级快速充电站等停充一体场景开展智能化示范改造,鼓励探索规模化车网双向互动模式,实现各类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灵活可调及能源利用最大化。对符合条件的车网互动(V2G)充电设施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新建项目按相较于同类型普通充电设施增量投资的2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 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辖区内各类新型储能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本地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及连续三年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且不属于资源聚合商的本地新型储能项目参照本条标准进行响应收益资助。


· 鼓励固体氧化物氢燃料电池(SOFC)技术在辖区内示范应用,打造热电联供应用场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绿色氢电智慧供能示范园区,助力打造产学研和应用示范一体化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氢能示范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长途运输领域示范应用,对氢燃料电池重型卡车、牵引车、垃圾转运车等按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资助。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5月29日

· 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结合低碳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5月8日

· 储能领域,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及提升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国家项目配套等五类扶持计划。


· 工程研究中心支持钠离子电池、长寿命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下一代固态电池储能、新型液流储能电池、储能系统集成及安全管理、储能控制系统、储能智能装备技术、光储充技术、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等九个方向。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储能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验检测等两个方向。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 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系统集成等储能领域。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 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工业园区储能、光储充示范等两个方向。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项目配套支持电池材料、电芯模组、控制系统、系统集成、智能生产装备、终端应用等储能相关领域: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2)国家产业发展配套项目:支持承担国家产业发展计划(专项)等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4月14日

· 加快新型储能智慧化改造。支持本地燃煤燃气电厂灵活配储,提高电源侧系统调节能力和容量支撑能力。鼓励电网企业在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含多功能智能杆)、工业园区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先进的储能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最高支持力度不超过1000万元。


 · 珠海市 ·  


珠海市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9月25日

·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和机构,瞄准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符合规定的研发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自筹经费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际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家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每主导制修订1项行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


· 对国家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型储能重大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


· 支持拓展新型储能市场应用。对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引入产业链生态伙伴。对已进驻5.0产业新空间的新型储能企业,引进规模以上产业链企业且租用5.0产业新空间2000平米以上至少三年的,由各区按照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6个月租金补贴的标准对招引企业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 支持储能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院校增设储能相关专业,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与市内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专业实用型人才和技术工人。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产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核准,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在合作银行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具体按照市级工业投资贷款贴息政策执行。


 · 汕尾市 ·  


汕尾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10月12日

· 鼓励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性能,增强产业竞争力。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培育壮大新型储能市场主体。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对新培育发展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每家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培育支持资金。


· 培育新型储能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 加强储能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以产业应用为牵引,支持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创建工作。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 东莞市 ·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月10日

·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增资扩产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经核准:


· 每个项目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 ( 不包括罚息 ) 的 30%给予补助(放款日期需在上一年度内,以放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 ),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则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补贴。申报单位(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40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 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储能示范应用项目采取示范认定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 8一9 月组织认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次年组织补贴申报时,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 0.3 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 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 新型储能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用认定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 8一9 月组织认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纳入扶持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在项目通过核查、完成验收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 30%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资助。


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5月12日

· 支持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强化产业链延链补链,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落实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金额对企业予以奖励。


· 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项目推进,在“工改工”、产业空间供给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试点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因增资扩产取得东莞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经核准,每个项目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设备更新,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项目。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技改资金资助计划,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未纳入省级技改资金资助计划且符合市级技改政策的项目,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新型储能企业瞄准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全固态锂电池、硅碳负极材料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研发项目符合《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 支持建设创新载体。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万、8万元资助。


· 支持新产品认证。对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开展电池产品认证,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经核准,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支持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支持企业拓展新型储能市场,对参加境内外线下专业展会的储能企业,在国家、省政策资助基础上,市财政按境外展实缴展位费的20%、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充资助,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


· 支持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支持建设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应用”高效协同。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光储一体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 支持引进专业人才。支持引进储能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享受科研、创业、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可享受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储能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院校增设储能相关专业,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与市内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专业实用型人才和技术工人。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产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核准,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5万元补贴。



东城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月22日

· 支持产业立新柱企业落户。对新能源储能、芯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主”及产业链核心环节企业,迁入或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落户当年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补,次年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累计奖补最高100万元。


· 鼓励产业立新柱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符合市重大项目标准的新能源储能、芯片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形成有效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该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支持(不含土地价款),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300万元。


· 鼓励新能源储能应用示范。对东城辖区内建成投运的总额超500万元用户侧新能源储能项目,由当地纳统的设备生产商或服务集成商开发建设,或单个项目总投资中采购当地纳统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占比不低于40%,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项目投资方100元/千瓦时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


 · 江门市 ·  


江门市新会区新型储能产业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10月20日

· 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实际生产、研发所需设备投资额的20%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补助。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5亿元后兑付第一期扶持补助,剩余部分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投产后兑付。


· 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硬件)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技术研发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奖等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数字化转型支持。对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等储能类主营业务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如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的,可纳入实际投入一并核算)。实施数字化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鼓励在新会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对新会区内首次建成投运的装机规模0.5兆瓦(含)以上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由当地纳统的主要设备生产商或服务集成商开发建设,或单个项目总投资中采购当地纳统企业的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占比不低于40%,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项目投资方1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等平台建设成本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 运营机构支持。鼓励新会区社会物业积极引进和集聚储能类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新型储能产业集聚发展环境。对引入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或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支持新型储能相关制造业项目搬迁现有生产线到新会区租赁厂房进行过渡生产经营,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过渡项目投产12个月内主营业务收达10亿元及以上的,从投产后首个自然年连续给予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0.7%的奖补。当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时,企业出具承诺书,可提前给予一次性 1500 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会区内自建厂房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按《新会区扶持工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文件有关政策执行。对上市主体或制造生产部分搬迁新会,并进驻我区“反向飞地”合作平台设立分支机构的(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营销、展示中心等),连续三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场地使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江门市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9月26日

· 支持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强化新型储能产业链延链补链,重点支持引进新型储能电池、隔膜、储能设备、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综合利用等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补。


· 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新型储能相关好项目、好企业不分“新旧内外”,大力支持本地优质企业增资扩产;对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电池产品及相关材料,按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30%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在空间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无需增缴土地价款。


·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扩大技改投资,鼓励储能企业申报省、市级技改政策。其中,省级技改政策按单个项目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市级技改政策按单个项目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企业梯度培育。对经认定的新型储能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营贡献奖励;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含冠军产品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推动新型储能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推动新型储能产品绿色设计和制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提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持续推动清洁生产,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5万元奖励。


·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缴纳保费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50%的补贴;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支持出口额最高不超过300万美元的新型储能企业申领免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单。


· 支持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强化江门双碳实验室在新型储能产业的科研攻关力度,3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开展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攻关工作;支持在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攻关工作,对于项目成功立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科技特派员,成功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的,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0%-20%进行补助,每个特派员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入驻江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加大江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对新型储能企业的招商力度,重点支持硅能源产业园、电力装备产业园、广海湾能源“双碳”产业园范围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主平台内符合产业转移政策并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予以事后奖补,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9%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250万元。


· 支持人才引进及培育。对符合招工补贴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招工补贴,每新招一名员工给予补助5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00、1000元/月补贴。


 · 惠州市 ·  


龙门县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10月9日

· 加大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重点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工业产值增速10%(含)以上的新型储能制造企业按市政策文件给予用电补贴。鼓励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加快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用地、环评、节能、用林等审批,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开工投产。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争取用地、能耗指标由省统筹安排,对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安排,并积极争取省统筹协调。支持企业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各类资金。鼓励新型储能制造业企业贷款用于在龙门的增资扩产,对制造业企业在本地银行申请用于增资扩产的贷款,根据市政策文件给予贴息补助。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10亿元(含)以上的新建和扩建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根据市政策文件给予叠加资助。企业同一项目,仅享受贷款贴息补贴和固定资产投资叠加资助的其中一项。对列入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重点项目,或列入省“链主”企业、骨干企业新建扩建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重大项目,不仅限于以上支持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在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贡献奖励、人才政策、产业基金、代建厂房等方面根据市政策文件给予重点支持。


· 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在产业空间、技术改造、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等方面加强保障,打造一批优质新型储能企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渠道分销、物流运输等企业深度合作,通过签订长单、技术合作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引导上下游稳定预期、明确量价、保障供应。鼓励企业加大采购使用强链清单内产品,对单笔采购额超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市政策文件给予相关补贴。


· 加大新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支持力度。打造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城市,支持各类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建设国家或省级储能示范项目,对纳入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的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前沿新型储能应用项目,根据市政策文件在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事后补助。


· 对2023年建成投产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除国家、省示范项目),根据市政策文件给予一定补助。


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7月7日

· 完善研发创新机制。依托东江实验室组建惠州市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联盟,积极承担攻关省级以上新型储能领域项目,并在太阳能硅片精密切割、锂电池隔膜材料、基于核孔膜的多孔复合集流体、热光伏电池、盐湖提锂、风电超导风机等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在东江实验室科研经费中设立新型储能科研专项,对创新联盟成员开展的新型储能项目、建立研发平台、技术成果转化等给予支持,对我市企业或科研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新型储能科技重大项目且获得经费支持的,市级财政按一定支持比例予以配套。


· 加大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重点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工业产值增速10%(含)以上的新型储能制造企业给予用电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鼓励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加快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用地、环评、节能、用林等审批,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开工投产。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争取用地、能耗指标由省统筹安排,对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安排,并积极争取省统筹协调。支持企业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各类资金。鼓励新型储能制造业企业贷款用于在惠州的增资扩产,对制造业企业在本地银行申请用于增资扩产的贷款,按年利率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购置生产设备贷款额度1-5亿元(不含)、贷款额度5亿元(含)以上,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额度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0万元,期限36个月,贴息按年支付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若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的贴息补助,则计入政府贷款贴息额度。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10亿元(含)以上的新建和扩建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参照省制造业重大项目投资政策给予叠加资助。企业同一项目,仅享受贷款贴息补贴和固定资产投资叠加资助的其中一项。对列入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重点项目,或列入省“链主”企业、骨干企业新建扩建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重大项目,不仅限于以上支持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在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贡献奖励、人才政策、产业基金、代建厂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 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在产业空间、技术改造、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等方面加强保障,打造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质新型储能企业。探索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新型储能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会同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联合成立新型储能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新型储能领域初创型及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渠道分销、物流运输等企业深度合作,通过签订长单、技术合作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引导上下游稳定预期、明确量价、保障供应。鼓励企业加大采购使用强链清单内产品,对单笔采购额超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补贴。


· 加大新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支持力度。打造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城市,支持各类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建设国家或省级储能示范项目,对纳入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的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前沿新型储能应用项目,在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事后补助,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


· 鼓励建设多元化新型储能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基础优势,以储能多场景应用助推储能产业与新型电力系统互促发展。加快开展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研究,结合惠州打造新型电力系统试点建设,有序推动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合理配置电网侧储能项目布局、引导鼓励用户侧储能项目多元化发展、逐步推广充电侧储能项目,以丰富的应用场景和市场需求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火电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电源侧储能有机融合,结合变电站站址和输电走廊资源布局电网侧储能,在“3+7”工业园区、数据中心和重点用电大户等多元场景推广储能应用。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在农村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站;鼓励在农业产业园、稻谷烘干中心、冷库等农业用电重要设施配置储能。对2023年建成投产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除国家、省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 强化资源保障。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型储能电站,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新型储能制造业和应用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执行。本行动方案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分别对科技、制造业、能源领域的扶持政策制定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并负责资金发放、监管和具体解释。每年的奖补金额和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放。符合本行动方案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 佛山市 ·  


佛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8月18日

· 推动绿色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结合自身用能需求应用储能设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开展多元化储能技术路线探索,对示范项目投资给予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共同推动氢能产业发展,对购买使用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给予补贴。


佛山市促进新型储能应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9日

· 每年评选不多于3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按照储能设施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的工商业侧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装机容量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0元/kwh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方案(试行)

7月14日

· 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设立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为1亿元,各职能部门结合职能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各镇(街道)负责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 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站包括电源侧储能站、电网侧储能站和用户侧储能站(企业自建储能站和园区配套建设储能站)。对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站建设企业或者已在南海区登记在册的企业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在本政策生效后(含生效当日)三年内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居民储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贴,每个投资方最高补贴150万元。


· 租金补贴。对注册地在南海区内,以南海区为唯一统计和税收缴纳关系所在地的新型储能站运营和维护企业,自完成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之月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在南海区内租赁办公经营用房实际租金给予不同档次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


· 运营补贴。对注册地在南海区内,以新型储能站投资为主营业务,且以南海区为唯一统计和税收缴纳关系所在地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扶持申报期内提出申请,每年对申报企业中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10的新型储能站投资企业,给予运营补贴。


· 稳供应补贴。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上下游企业紧密协作,推进智能设备与高新技术在新型储能项目中的应用,引导和鼓励企业采购先进装备。建立鼓励采购先进设备(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对新投资建设并已完成项目备案的企业,采购上述目录内产品且采购总金额(不含税)超500万元的,按照总采购金额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贴。


· 协同研发补贴。支持南海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协同研发,推动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围绕我区产业发展技术需求、行业发展共性技术突破、技术(产品)国产替代和关键原创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入库的创新联合体可直接申报“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政策支持。


· 扩大应用补贴。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多元化发展,拓展在产业转型、基础建设、民生服务、家居生活等方面的应用,并给予运营补助。鼓励储能项目在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等领域布局,对已完成项目备案且已投运的项目,按总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一定的补贴,最高可达25万元。


· 租金补贴。对注册地在南海区内,以南海区为唯一统计和税收缴纳关系所在地的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自完成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之月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在南海区内租赁生产经营用房实际租金给予不同档次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 做大做强补贴。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硬件)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 联盟经费补贴。支持区内储能产业联盟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在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谋求合作,在储能原材料制备、储能系统制造、储运氢装备及材料研制、氢电装备等终端装备制造、电化学储能及氢储能应用示范应用等环节,通过产业链垂直整合和创新资源优化组合,做强产业链,每年对联盟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 梅州市 ·  


五华县扶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1月4日

· 县财政安排3000万元作为我县扶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投资、竣工投产、研发创新等。


·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资金池,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第一年资金池资金为2000万元,第二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第三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每年资金池资金在限额内申报,如有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资金池。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当年资金池总金额,则在当年资金池总金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 固定资产投资奖。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达到投资强度,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奖励比例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且年经济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奖励比例上限为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研发创新奖。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瞄准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全固态电池、硅碳负极材料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经认定,上述相关新型储能企业的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支持新模式开发。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本县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新型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 租赁厂房优惠。对新落户的新型储能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参照《五华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扶持奖补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贷款贴息扶持。新落户的新型储能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10%的贴息支持,贴息支持的利息为项目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在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项目贴息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梅州五华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再次征求意见稿)

7月25日

·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首期3000万元)作为我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新型储能产业加大投资、竣工投产、研发创新等项目。


· 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奖励比例为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竣工投产奖。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加大研发创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经认定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 租赁厂房优惠。对落户五华的新型储能生产企业参照《五华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扶持奖补扶持办法》给予租赁厂房优惠。


· 加大新型储能产业金融支持。对新型储能产业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30%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新上规奖励。正式投产后两年内首次实现上规的企业,执行省、市已出台的支持“小升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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