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集中竞争交易规则调整
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经信电力函〔2015〕1136 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有关电力大用户:
为解决目前竞争交易市场反映出的问题,提高价格对电力供需状况的信号反映功能,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经研究,决定对电力供应整体宽松时的广东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规则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引入价差返还系数β。成交的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的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下同)差额,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返回给成交的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目前暂定β 值取25%:即当成交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费大于电力大用户时,差额部分的25%返还给成交的电力大用户,75%返还给成交的发电企业。
二是大用户成交价格形成。电力大用户的最终成交价差(设为P)根据其中标电量、申报价差、成交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的申报价差电费差额(设为ΔE)、返回价差电费(设为E 返)综合确定。具体为:该大用户中标电量的申报价差电费(设为E 申)加上返回价差电费(E 返),除以中标电量(设为Q),即为该大用户最终成交价差。其中,返回价差电费(E 返)为该大用户中标电量申报价差电费(E 申)占所有中标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总额(ΣE 申)的比重乘以返还给电力大用户的价差电费总额(ΣE返)。公式为:
P=(E 申+E 返)/Q
E 返=ΣE 返×E 申/ΣE 申
ΣE 返=β×ΔE
三是发电企业成交价格形成。目前电力供应宽松的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最终成交价差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差异在于返还给发电企业的价差电费总额ΣE 返=(1-β)×ΔE。
四是优化异常报价剔除机制。为促进市场理性报价,异常报价剔除容量上限由500万千万调减为300万千瓦。
本次规则调整不影响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集中竞争申报和匹配的规则,但对最终成交价差有所影响。请相关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认真研究规则,积极参与集中竞争交易。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5月27日